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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发出河南省内首个调查令
 日期:2010年05月23日 来源:本站原创

核心提示: 经申请,昨天上午,律师聂建从郑州市中原区法院顺利拿到一张调查令。依据去年9月省高院出台的《关于在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》(下称《规定》),这也是法院系统内发出的省内首张调查令。而拿调查令的律

 经申请,昨天上午,律师聂建从郑州市中原区法院顺利拿到一张调查令。依据去年9月省高院出台的《关于在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》(下称《规定》),这也是法院系统内发出的省内首张调查令。而拿调查令的律师具有和法院执行人员近似的强制调查权。

  拿“尚方宝剑”去山东办案

  昨天上午,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聂建,即将前往山东济宁调查一个“老赖”的房产信息。

  早在去年年初,聂建代理的一起民事案件就已经胜诉,但是钱一直没有到位。被告方是济宁市一个纺织公司,欠郑州一家公司货款及利息3万余元。聂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,但被告太远,又不知道其有什么财产。他申请法院查封了被告的账户,但里面没什么钱。聂建知道被告有办公用房,打算去济宁调查一下,“可万一当地房管局不让查,岂不是白跑一趟”?

  在一次学习过程中,聂建得知,律师可依据《规定》,向法院申请调查令,于是便申请了。“拿着调查令去调查,相当于法官在执行公务。”聂建说,这让他更有底气。

  曾经没“宝剑”律师办案难

  聂建认为,调查取证之所以难,一是“官本位”思想的影响,警察、检察官、法官去调查很好办,但律师是“民”,去调查阻力很大。二是律师调查取证权遭到侵害时,缺乏有效的救济渠道。有时,一些当事人只能依靠调查公司,用边缘手段获得证据。

  为解决此问题,去年9月,省高院对外发布信息,全省法院试行《规定》,委托律师手持法院下发的调查令,如同法官亲临,在执行案件中可要求相关单位协助调查。推出执行环节调查令制度,意在增强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能力,提高执行工作效率,缓解法院执行工作的压力。

  不接受调查可能被拘留

  中原区法院执行局局长张宏宇说,调查令由法院签发,只不过不由法院执行人员亲自实施,而是由律师来实施,可以说这仍是法院的调查行为。无正当理由,被调查人拒绝提供其掌握的证据,应按妨碍执行论。法院可对其罚款或者拘留。

  省政法学院副教授刘明勋说,这项制度的推行,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无疑是及时雨,但是在律师实际操作中遇到阻力时,省高院能否保证对拒绝协助执行的相关单位处罚落实到位,还有待观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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